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28民初1548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新世纪广场E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