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2445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新世纪广场E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接到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60元,其中930元由原告***负担,另外93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