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晟祥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晋煤集团晋城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华晟祥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581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书院街**。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在贵阳市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第******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892813元及利息332.88万元,利息并逾期之日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位于今425905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59177元、执行费8376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635959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款清偿所欠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