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晟祥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鑫铧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3149号
申请人:贵州鑫铧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37454040K,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团**楼****。
法定代表人:张康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罗飞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3062444G,,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第**(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5民初9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收入人民币5646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