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7民初3622号
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俊峰,男,1978年5月7日出生。
被告贵州瑞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栖霞小区********
法定代表人郝爱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瑞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瑞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宋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曾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