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5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瑞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栖霞小区13幢4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郝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志华,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猪场乡倮保鸣村。
法定代表人:李崇启,该煤矿负责人。
关于(2020)黔0525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瑞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黔0525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设备费用共计4197001.51元及利息,利息以4197001.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4197001.51元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20428元及执行申请费443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银兴支行有开户账号为080500160000XXXX0001的账户,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官厅支行有开户账号为080900100000XXXX0001的账户,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凉都支行有开户账号为080200150000XXXX0001的账户,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金泰支行有开户账号为081800100000XXXX0001的账户,本院已将上述账户进行额度冻结,但均为轮候冻结;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成立于2006年8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崇启,隶属于贵州永基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也无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户信息。
3.经向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到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经营场所了解,该公司现未正常生产,并有贵州省能源局2020年5月12日下发的《关于停止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联合试运转的通知》、贵州煤炭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黔煤安监毕节处(2020)2-042号现场处理决定书为凭证。
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纳雍县猪场乡倮保鸠村民委员会调查其基本情况,该村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现未正常生产。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不要求采取执行悬赏、委托律师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等措施,但表示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将于2020年10月份接受到其集团公司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一笔资金,以此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提供的财产线索无证据佐证,且本院已向其释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除已被本院额度轮候冻结的银行存款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经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及其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表示知晓,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提供的财产线索无证据佐证,且本院已向其释明,故其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525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华
审判员 何祥猛
审判员 邓 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