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6830号
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实创大厦东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76号2层C座28号。
法定代表人:闫克松。
被告:***,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侗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闫克松,男,1978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闫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0元,已减半收取13840元,由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龙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