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民初4948号
原告:贵州超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国际金融街**)栋(E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K77M2M。
法定代表人:杨自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平,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业,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裕阳大厦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792941。
法定代表人:闫克松。
原告贵州超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超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超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超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超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必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