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2执异3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3009562106W,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茅坪新区行政中心**。
主要负责人:姚祖豪,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祥,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系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792941,,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裕阳大厦商住楼******[新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闫克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本院冻结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2408××××1464的账户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称,异议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与申请执行人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黔0622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由贵院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1)黔0622执1640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的银行账户2408********。该银行账户系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党费专户,是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党建工作经费,列支23个党支部书报订阅、慰问困难群众等,同时需将各支部上缴的党费及时上缴县委组织部。为此,请求停止对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2408××××1464账户的执行,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案查明:2021年12月20日本院以(2021)黔0622执1640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迅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1日以3864161.67元为限冻结中国工商银行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2408××××1464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实际冻结185230.27元。异议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本案中,根据异议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开户许可证、“铜组通[2019]26号中共铜仁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铜仁市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2408××××1464账户1至12月账户流水等材料,足以证明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2408××××1464账户系党费专户,不得被冻结或划拨该账户内存款用于偿还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的债务。因此,异议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第209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2408××××1464账户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宋 楷
审判员 钟金和
审判员 廖美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晋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