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621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执行人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6789号万晟商务花园611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2,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申请执行费8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未获执行的欠款12,1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费82.00元未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