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621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2,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