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621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2,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