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1437号 原告:**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6789号**商务花园6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