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1437号
原告:**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6789号**商务花园6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