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2801执154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01民初125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武汉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01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金额足额),被执行人武汉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异议并同意本院在2022年3月底前通过系统划拨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12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为本院划拨到账后再由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执行代理人来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后再转入其申请执行人账户。另外,本案被执行人武汉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交纳的执行费802元,也由本院通过系统划拨交纳完毕。
本院认为,(2021)鄂2801民初125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