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1912号
原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克业、王晓菲,北京市金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写字楼C座2415室。
法定代表人:樊晓东,经理。
被告: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森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康乐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韩彦,经理。
被告:内蒙古一平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C座7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经理。
被告:刘平,男,内蒙古一平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申福福,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森天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一平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平、申福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托娅
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