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立信兴业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保8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立信兴业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多艳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立信兴业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以职权提起财产保全,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立信兴业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13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书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宫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