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12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龙泉街西首。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1650元。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婚姻登记、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执行人员到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执行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6、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151650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0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书波

审 判 员 殷庆伟

审 判 员 郭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运

书 记 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