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秋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秋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民初60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代理人彭轶谷,湖南凌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秋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银祥。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邵阳县情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友才。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秋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邵阳县情烽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易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友
书记员唐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