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秋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227民初349号
原告:*兴学,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被告:湖南秋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
法定代表人:银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秋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宋兴学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湖南秋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且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兴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兴学负担。
审判长覃江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