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民初11658号
原告:重庆顾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57084L。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洪,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铭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会信用代码91510105342981048N。
法定代表人:李定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鲜松林,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顾熹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铭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鲜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顾熹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顾熹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顾熹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重庆顾熹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纬
人民陪审员 韩世华
人民陪审员 钟志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