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昱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天昱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831号
原告: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枫桶坝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36707110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天昱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0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32767G。
法定代表人:文定秋。
本院在审理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天昱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4元,减半收取8592元,由原告贵阳贵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