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民终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0411476078。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811037597。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天昱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32767G。
法定代表人:文定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71037459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105415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天昱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