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昱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安达电缆有限公司、贵州某某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999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上排第二工业区金台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91285。
法定代表人林淑音。
被执行人贵州**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0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32767G。
法定代表人文定秋。
被执行人王红森,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红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6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贵州**金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12588.00元及利息、受理费4186元、保全费1492元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红森、***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19997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168327.58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160260.58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4186元、保全费1492元、执行费2389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6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66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