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祁阳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民初2120号

原告: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家苑南栋A座2304房。

法定代表人:李尚明。

委托代理人:刘芳林,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深,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盘龙中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邓轩君。

委托代理人:张能发,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辉耀,男,1986年7月3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祁阳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龙山街道陶铸路188号。

负责人:邓振。

原告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祁阳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燊

书 记 员 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