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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2640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