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2640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