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7民初1715号
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部位: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花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