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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乡升飞百货商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3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乡升飞百货商行,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富豪山庄******>
经营者曾小元,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经营者***,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梅,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梅花北路****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经营者***,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水晶城****)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龙文革
被执行人: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文化超市**1,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文化超市****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经营者**,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楚沩东路御景铭城,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楚沩东路御景铭城**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经营者***,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曾小元,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谷卫东,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龙文革,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童静,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升飞百货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曾小元、谷卫东、***、***、***、**、龙文革、童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
2019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3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对多个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显示均有不等的少量金额被冻结,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划。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曾小元、谷卫东、***、***、***、**、龙文革、童静、***、***、***、***、***、*灿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谷卫东名下有少量公积金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扣划,其余均反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宁乡升飞百货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系个体工商户,其未开立公积金账户。因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该两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据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已被本院另案或其他法院查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41964.1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41964.1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尧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