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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248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4-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355号。
经营者:***,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梅花北路东五栋3号。
经营者:***,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宁乡经建投公司创业服务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文化超市*栋**号。
经营者:**,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宁乡升飞百货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富豪山庄*座*楼*******号。
经营者:曾小元,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楚沩东路御景铭城*楼。
经营者:***,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水晶城C座C-2016号)。
法定代表人:龙文革。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曾小元,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谷卫东,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龙文革,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童静,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宁乡升飞百货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小元、谷卫东、**、龙文革、童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宁乡升飞百货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小元、谷卫东、**、龙文革、童静、***、***的银行存款1,493,183.77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宁乡升飞百货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小元、谷卫东、**、龙文革、童静、***、***的应得收1,493,183.77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宁乡升飞百货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小元、谷卫东、**、龙文革、童静、***、***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贺懿
书记员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