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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2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4-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355号。
经营者:***,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梅花北路东五栋3号。
经营者:***,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宁乡经建投公司创业服务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文化超市*栋**号。
经营者:**,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宁乡升飞百货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富豪山庄*座*楼*******号。
经营者:曾小元,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楚沩东路御景铭城*楼。
经营者:***,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水晶城C座C-2016号)。
法定代表人:龙文革。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曾小元,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谷卫东,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龙文革,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童静,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宁乡升飞百货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小元、谷卫东、**、龙文革、童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宁乡升飞百货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小元、谷卫东、**、龙文革、童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6月6日向长沙市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6月20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只有被执行人谷卫东名下的公积金账户有余额60746.92元(申请人不要求本院进行查封),其余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潭支行、工行湖南省长沙东塘支行红星分理处)、被执行人***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工行湖南省宁乡城西支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潭支行)、被执行人曾小元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长沙银行玉潭支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长沙银行宁乡支行营业部)、被执行人龙文革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屯营支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潭支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宁乡支行)、被执行人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潭支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宁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城北支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工行湖南省长沙宁乡支行)、被执行人谷卫东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长沙银行宁乡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花明北路支行),以上账户余额均为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宁乡县东沩路支行)、两个财付通账户、一个支付宝账户,内有余额8114.64元,申请人认为金额太少,暂不要求扣划。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龙文革名下的房屋三套、查封被执行人童静名下的房屋三套;以上查封的房屋均有大额抵押,只能要求参与分配,故本院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宁乡升飞百货商行、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小元、谷卫东、**、龙文革、童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93183.7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93183.7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姚俊
审判员尧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懿
书记员孙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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