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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第3401号
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4-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宁乡经建投公司创业服务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梅花北路东五栋3号。
负责人:***。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355号。
负责人:***。
被告:宁乡升飞百货商行,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富豪山庄*座*楼*******号。
负责人:曾小元。
被告: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水晶城C座-2016号)。
负责人:龙文革。
被告:宁乡县红波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楚沩路(御景名城)。
法定代表人:姜素群。
被告:湖南阮少龙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98号湘府华城会所101。
法定代表人:阮鹏,总经理。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楚沩东路御景铭城*楼。
负责人:***。
被告: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文化超市*栋**号。
负责人:**。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维斯浪美发阳光店,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新康路水晶郦城**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曾小元,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谷卫东,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龙文革,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童静,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文勇锋,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阮鹏,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告:万君,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宁乡县玉潭镇星青年主题餐厅、宁乡升飞百货商行、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阮少龙设计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宁乡县红波通信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宁乡县玉潭镇维斯浪美发阳光店、***、***、**、*恃风、***、***、曾小元、谷卫东、龙文革、童静、文勇锋、**、阮鹏、万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宁乡县玉潭镇维斯浪美发阳光店、宁乡县红波通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乡县玉潭镇维斯浪美发阳光店、宁乡县红波通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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