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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玉潭镇闻香而来都市餐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初6133号之三
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4-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姣,女,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闻香而来都市餐厅,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山水华庭会所。
经营者:***,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
被告:文勇锋,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
被告:龙文革,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
被告:童静,女,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
被告:曾小元,女,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
被告:谷卫东,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阮鹏,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万君,女,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胡灿,女,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
被告:宁乡县祺盛养生会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世纪花园。
经营者:文勇锋,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云皓广告工作室,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梅花北路东五栋3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
被告:湖南易呼百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宁乡经建投公司创业服务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
被告:湖南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花明北路(水晶城C座C-2016号)。
法定代表人:龙文革,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
被告:宁乡升飞百货商行,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富豪山庄四座1楼101-103号。
经营者:曾小元,女,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
被告:湖南阮少龙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98号湘府华城会所101。
法定代表人:阮鹏,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宁乡县音海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文化超市A栋11号。
经营者:胡灿,女,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新钢手机店,住所地。
经营者:***,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
被告:宁乡县红波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楚沩路(御景名城)。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
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闻香而来都市餐厅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06日更名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现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4元,减半收取4037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557元。由原告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