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08945J。
法定代表人:韦涛,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甲秀支行银行账号为:5205********的存款701322.65元,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分别对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甲秀支行银行账号为:5205********的存款701322.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王 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诗尧
书 记 员 杨 佳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裁定书
(2021)黔0323财保1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涛。
……正文内容。
审判员王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代诗尧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