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景秀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其、贵州黔某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3344号
原告:**其,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92号1单元2号房(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08945J。
法定代表人:韦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其诉被告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其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其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4元,已减半收取46.52元,由原告**其负担。
审 判 员 陈长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叶丽亚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