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255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贵州黔景秀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92号1单元2号房[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08945J。
法定代表人:韦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绥阳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站,住所地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解放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23584110966L。
法定代表人:马冲,系该站站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景秀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10.00元,已减半收取5,40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詹正东
人民陪审员 张治学
人民陪审员 周亚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彭 璟
书 记 员 陈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