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景秀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3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恒兴香樟印象3栋2-5-2号。

法定代表人:徐礼棚。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储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甲秀支行的人民币存款2150000.00元,银行账户为:52×××10。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对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甲秀支行的存款2150000.00元,银行账户为:52×××10,查封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郭凤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足

书记员陈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