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创业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皇太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盈坤世纪大厦c座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皇太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烟台仲裁委员会(2017)烟仲字第9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中皇太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9,312元。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中皇太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皇太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309,312元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17)烟仲字第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宫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