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378号
原告:山东***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创业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797330903C。
法定代表人:刘尚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男,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2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19168125T。
法定代表人:詹浩伟,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山东***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4291.5元,剩余42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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