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1104民初3625号
原告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平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