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613民初1959号
原告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将路灯安装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378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24020元,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378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7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原名称为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3月2日,变更为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2014年3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劳务协议书》,原告为被告承建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大街跨绕城高速桥提供路灯及安装。协议约定:路灯5300元/套(包括各组件、材料、法兰盘以上安装及技术指导等一切费用);路灯26套个,总造价137800元;甲方不提供任何形式预付款,施工过程中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量60%的工程款,乙方完工验收合格,并出具有效的完税发票后(或由甲方代扣税),根据工程计量情况,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自完工之日起两年内为保修期。 2016年3月3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及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确认:2014年9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0元;2014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37800元的发票;2015年12月11日,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02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施工,2014年4月30日竣工并已交付被告使用。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资质证书、《劳务协议书》、《三方协议》、记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质证核查,足以采信。
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7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元,由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少雪
书记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