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7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牟平区长宁消防设备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846号东华苑1号楼1号门市。
经营者:***,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530号1**10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创业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牟平区长宁消防设备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69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平区长宁消防设备经销处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牟平区长宁消防设备经销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牟平区长宁消防设备经销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