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月良诉陶孝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99号
原告余月良,男。
被告***,男。
被告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月良诉被告***、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月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月良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月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0元减半收取7580元由原告余月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