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北史迈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史迈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史迈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日向上诉人湖北史迈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湖北史迈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诉讼收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史迈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