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308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东,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3MD地块枫景国际公寓酒店9层22室。
法定代表人:吴方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东,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福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益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群,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天立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人民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李双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恒,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阳天立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阳天立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53元减半收取146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司 冲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梅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子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