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84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2月4日出生,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城市流水镇刘台村小学,住宜城市;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市流水镇刘台村小学、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了提取,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2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程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