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金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富金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127执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金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蓝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富金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湘1127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富金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8月10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查询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向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除发现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旁有不动产(已另案(2020)湘1127执514号查封,另案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8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27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9970000元,案件受理费81590元,执行费7725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长欧健
审判员肖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