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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2民初2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需要,湖南东方***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 被告:***,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酿溪镇畔田社区东昌路新**公共汽车公司办公楼四楼西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邓 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