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2民初2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需要,湖南东方***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
被告:***,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酿溪镇畔田社区东昌路新**公共汽车公司办公楼四楼西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