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财保140号
申请人:中筑邦系统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银湖科技产业园附**。
法定代表人:祁承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覃建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筑邦系统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筑邦系统工程(湖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富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