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筑邦系统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与中筑邦系统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3民初821号
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乌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筑邦系统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银湖科技产业园附6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筑邦系统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5.5元,由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