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

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白羊田镇南冲村学堂组(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修九,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

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湘068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6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对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临湘市人民法院(2019)湘0682民初2691号民事调解书在未生效的情况下,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湘0682执800号。异议人对(2019)湘0682民初2691号民事调解书未签收,其尚未生效,法院不能据此执行。同时,异议人已庭外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全部解决。异议人于2019年11月12日、11月21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转账40万元、13.85万元。因此,异议人不存在逾期履行问题。现法院冻结异议人账户程序不合法。特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终止(2020)湘0682执800号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湘0682民初2691号民事调解书,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1月12日前退还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2500元,及负担诉讼费6345元,逾期履行,则承担20万元经济损失。辜建良、唐辉分别作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11月21日分别向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13.85万元。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湘0682执800号。本院向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认为本院(2019)湘0682民初2691号民事调解书未送达,因而未生效和本院以(2020)湘0682执800号立案执行无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依照调解书确认的内容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应当在2019年11月12日前向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2500元,如逾期履行还应承担200000元经济损失,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实际于2019年11月12日支付400000元,2019年11月21日支付138500元。据此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认为已经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债权已消灭,事实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彬

审判员 沈周良

审判员 吴晓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柳逸东

书记员向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