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11执2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27楼2706号。
法定代表人:程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百花社区吉桥小区7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907267232。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交通街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003290030。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石羊塘镇南田村龙里屋组龙里屋007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707259115。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盘塘村高塘组高塘02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208189555。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方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3日、10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一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6、2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一方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579423万元及后续利息(按判决书判决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9.579423万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但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